公告与提示

北大荒米业集团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4年(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稻谷
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农垦宝隆拍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拍卖公司”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2014年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稻谷竞价拍卖会”制定本细则,交易当事人及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条 此次竞价销售稻谷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出卖人为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货单位为各存储库点(见交易清单)。竞买人为省内外具有粮油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此次委托竞价销售标的为2012年产 稻谷
   第四条 参加拍卖的竞买人需要向拍卖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l、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单位盖章)。
    第五条 参加拍卖的竞买人须缴纳竞买保证金8元/吨,履约保证金50元/吨。上述款项必须在拍卖前一天汇至拍卖公司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黑龙江农垦宝隆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直属支行银河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502101040005786
    第六条 拍卖公司审验拍卖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参拍资格。拍卖公司将用户名、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资格的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标的(包括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数量、等级)。
    第八条 拍卖公司于拍卖会前通过公司网站发布《2014年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稻谷拍卖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拍卖公司于拍卖会前5天在 拍卖公司网站公示《2014年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拍卖清单等信息。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拍卖中断的,拍卖公司有权推迟或暂停拍卖。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拍卖的,不影响整体网上拍卖正常进行。 
第三章    拍卖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拍卖地点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9号,拍卖会场设在10楼拍卖厅,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公共互联网进行网上竞买。
    第十二条 拍卖时间、拍卖地点如有变更,拍卖公司提前公告。 
第四章     拍卖秩序 
    第十三条 参加拍卖的代表请按时登录网上拍卖系统(www.caa123.org.cn/main/index.jsp
    第十四条 现场参拍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拍卖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五条 拍卖活动必须按照拍卖公司确定的拍卖方式、拍卖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串通拍卖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拍卖秩序的人员,拍卖公司有权取消其拍卖资格。 
第五章   拍卖程序 
    第十七条 拍卖所报价格为承储库内仓交价(车板价),不含出库及包装费用
    第十八条 拍卖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九条 竞买人逐项进行竞买,从起拍价开始,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倍数递增报价。
    第二十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拍卖。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履约保证金不足应价无效。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判定有效应价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拍卖结束后,参加拍卖的买卖双方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2014年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稻谷竞价销售合同》。拍卖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为5000吨以下30,超出5000吨45天。(具体执行期限见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在成交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先款后货,30日内全款(含30日),买受人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出库费用(沿线库内火车板交货的每吨30元、散粮出库费用每吨10)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与出卖人直接结算,由出卖人开具发票。出卖人根据拍卖公司开具的出库通知单(核实后),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备载、请车、装车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执行完毕,承储库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向买受人开具粮款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货款的稻谷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应继续向承储库点支付延期发运稻谷的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92元标准(每吨每天0.252元,不含税)执行。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质量以委托单位提供的交易清单或质检执行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内,粮食出库前,如买受人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则由拍卖公司指定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重新进行质量鉴定(此鉴定结果做作为最终质量鉴定依据),拍卖公司会同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及买、卖三方共同现场扦样、封样,同时填写扦样记录,并在封样袋上加盖买卖双方的公章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拍卖公司协调纠纷的质量依据。检验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拍卖公司按成交额的2‰向买方收取拍卖佣金,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缴,余款可退还,也可转作货款。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做货款。没有成交的,在拍卖会结束后,凭拍卖公司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收据,经拍卖公司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拍卖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出卖人任何一方未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要分别向拍卖公司交纳 50元/吨、8元/吨的违约金,由拍卖公司从其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缴。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买受人未交足货款,未交足货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应向拍卖公司交纳50元/吨、8元/吨的违约金,由拍卖公司从其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拍卖保证金中扣缴。
   第三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买卖方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拍卖公司将为买卖双方清退解除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双方首先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期内书面申请拍卖公司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诉讼到人民法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农垦宝隆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的企业委托稻谷交易竞价销售活动。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拍卖公司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垦宝隆拍卖有限公司
                                                               20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