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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与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
银发〔2021〕176号
一、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提质增效 (一)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拓宽支小信贷资金来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持续增加首贷户。同时,在合理管控风险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适当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小店、商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稳定扩大就业重点群体的金融支持,巩固稳企业保就业成果。要结合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和地方产业特色,优化信贷产品服务。鼓励精简办贷环节,加强线上服务,优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融资便利度。 (三)实施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实施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指导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提升信用贷款发放能力。 二、持续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政策安排 (四)优化普惠金融资源配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在内部资源上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通过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安排专项激励费用补贴等方式,提高分支机构和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普惠小微贷款的考核比重。强化差异化考核,对服务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中予以倾斜,并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服务小微企业工作不力的,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并督促整改。 (六)落实落细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制定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保障尽职免责制度有效落地。进一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免除小微信贷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七)加大普惠金融科技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金融科技手段,加快数字化转型,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信贷、支付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市场定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贷业务流程,鼓励开发线上产品,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利度。 (八)创新特色信贷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运用税务、工商等非信贷信息以及在本银行的交易结算等信息,综合评价中小微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比例。 (九)提高融资便利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用款便利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大力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四、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能力 (十)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巩固小微企业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 (十一)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结合自身资金成本、业务成本、风险成本,综合考虑客户的综合贡献、客户关系等要素,建立定价模型。要适时根据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十二)强化负债成本管控能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存款利率,稳定负债成本。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存款和异地存款的管理,依法从严处理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推动降低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成本。 五、着力完善融资服务和配套机制 (十三)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依托地方融资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融资,加强政策宣传、信息采集、融资服务、监测预警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通过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台遴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介、银企融资洽谈对接等多种形式,构建常态化、便捷化、网络化银企对接机制。 (十四)加快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相关数据通过地方征信平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鼓励建立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高效对接。 (十五)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配套机制。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高效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续贷中心、首贷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 六、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政策激励约束。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经验和突出成效的宣传报道,持续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十七)开展地方融资环境评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在前期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评价体系。重点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资源配置、完善考核评价、尽职免责落实、首贷户拓展、随借随还产品创新等,以及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以及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登记评估建设等,推动地方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梳理困难堵点,深入调研中小微企业经营情况、融资特点、生命周期、贷款定价、风险管控等问题,形成报告报送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