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文化央企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上交财政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收益应直接上交中央财政。
  通知指出,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此外,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财政部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此外,《通知》规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应当进场交易,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拟进行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批准。
  中央文化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全资境内子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依法决定或批准,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应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操作。
  《通知》明确,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应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此外,《通知》指出,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